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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事该找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5: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任华记者张松)昨日,全国残联《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座谈会在蓉召开,各地残联纷纷提出修改建议。据悉,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2004年11月9日,《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新的《残疾人保障法》(草案)预计将于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谁执法残联定位成热点

  “残联在民众的眼里是官方,而政府则把残联定位为社会团体,这就造成了《残疾人保障法》执法主体的矛盾。”昨日,辽宁、河南、四川等省的残联都对残联如何在《残疾人保障法》执法程序中给自己定位提出了疑问和建议。四川省残联提出建议说,应该明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的群众团体。”新疆残联也表示,法是国家的法,那就应该由国家机关执行,残联作为群众团体只能从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上考虑。更人性多方提高残疾人待遇

  各省残联还就具体的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将“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直接写入总则,并充分强调6000万残疾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及重要性。

  四川残联提出了在劳动就业章节中强调“免费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以及实行集中“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残疾人实施残疾福利津贴补助,并实施“医疗救助”等建议。新疆残联有关负责人表示,应该增加国家全面负责重度残疾人生活的条款。此外,青岛残联建议立法确保对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等康复治疗的投入。更准确“有关部门”具体化

  “‘有关部门’太模糊了,涉及到具体责任时这些‘有关部门’往往成为‘无关部门’。”不少省份残联建议,新的《残疾人保障法》应将“有关部门”具体化。四川残联建议将原来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方式”中的“当事人或者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一句中的“有关部门”替换成“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省残联还提出了对其他条款中模糊不清的句子和范围进行细化的建议,如四川残联建议把原第一章第四条最后一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改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等各项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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