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杭"张小泉之争"波澜未了 香格里拉添"幻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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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12:45 东方网 | ||||||||
东方网4月23日消息:因增加诉讼请求,原定前天开庭的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和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一案延期审理。旷日持久的杭州上海“张小泉之争”波澜未了。 原告称,早在1997年4月9日,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就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告在此后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并在产销的
杭州张小泉立即向上海高院上诉,2004年5月26日,上海高院认定,上海刀剪总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以及在产品标志上使用“张小泉牌”、“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因此,其之前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为避免相关公众对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刀剪总店产品产生误认,保证杭州张小泉的商标权与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权都能在市场上正当合法使用,今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而不能将“张小泉”等字样在产品标志上随意延伸使用。 然而在2004年7月判决书生效以后,原告发现,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仍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直接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志,有关产品系由乐购超市销售。杭州张小泉认为两者都构成了侵权,遂将二企业诉至杭州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立即停止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标志,判令乐购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上海张小泉”字样的刀剪产品。同时判令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和其他合理开支2.3万元,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由于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起诉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而被告要求延长答辩时间,法庭决定延期审理。 作者:戴虹红 (来源:东方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