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不得问当事人性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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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13:40 深圳晚报 | ||||||||
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 婚检不得问当事人性史 北京消息据新京报报道,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该如何保护,名人和普通人的隐私范围是否一样,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手机偷拍是否违法?一直以来,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提交 昨晚,《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负责人周汉华做客正义网(检察日报网站时)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启动立法程序。周汉华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授。 据周汉华介绍,他受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委托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近日已将建议稿提交。按照立法程序,国务院信息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专家建议稿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审议认可后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草案。 媒体应谨慎行使报道权 昨晚,针对新闻媒体在案件侦破后、尚未开庭审判和做出判决前就将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案情公开报道,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问题,周汉华表示,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媒体应该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周汉华也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媒体享有某种“特殊”待遇。只要媒体不是为了营利、恶意中伤披露个人信息、没有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那么就可以充分行使报道权。 婚检不得问当事人性生活史 对在婚前体检时,医生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生活史、怀孕史、生产史等,是否属于侵犯隐私的问题,周汉华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订,会进一步加强对这类信息的保护,比如婚检不得询问当事人性生活史。 学校装摄像头难获支持 对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手机偷拍的问题,周汉华说,一些机构诸如学校为了防止学生谈恋爱,或者防止考试作弊安装摄像头,这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廖卫华) 作者:廖卫华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