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年底偿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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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14:41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通知要求,年底前,全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全部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否则将暂停或减少其省级补助资金;清欠工作严重滞后的,其部门领导暂停出国出境考察。 《通知》要求,拖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上半年应偿清;拖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半年应偿还70%以上,年底全部偿清。
省直部门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停止其单位新项目立项和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省直垂管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应予以停止审批新上项目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等,督促其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对贻误清欠工作,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通知》规定,对拖欠数额存在纠纷的,负责督查的部门应进行协调;调解无效的,要督促其尽快进入仲裁或诉讼渠道解决。对逾期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也不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项目,由审计机关审计后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超概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拖欠项目,主要应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欠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