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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禁问当事人性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06: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据新京报报道,22日,《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负责人周汉华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近日已提交审议。

  有网友提出,在婚前体检时,医生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生活史、怀孕史、生产史等,是否属于侵犯隐私? 周汉华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病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会进一步加强对这类信息的保护,比如婚检不得询问当事人性生活史。
不过,周汉华同时提出,当披露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有利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就采用一种例外的规定。比如,当120因患者无法说出家庭住址,要通过电信部门查出患者个人资料时,电信部门提供患者资料并不侵犯个人信息权。

  网友问,对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手机偷拍,《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规范?周汉华说,摄像头问题,关键要看是谁安装的,为什么安装,经过了什么样的程序,当事人是否知情。如果是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为了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而安装的,并且告知了当事人,则是完全合法的。而一些机构诸如学校为了防止学生谈恋爱,或者防止考试作弊安装摄像头,这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即使是为了国家安全安装摄像头,也只能用于其最初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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