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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称私房出租不得偷逃税款 出租房用途不同税率有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08:5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林建新)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广州市私人出租屋业也日益兴旺。而业主将房屋租给亲戚朋友仅象征性收取一些费用,甚至打着借给朋友住的旗号出租房屋、以此偷逃税款的也不少。对此,广州地税局称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业主悉数补缴税款并对业主进行处罚。

  出租住房税率10%办公用房为14

  %广州地税局表示,个人无论出租用作住宅的自有房产,还是出租用作非住宅的房产都应依法纳税。私房业主不得以借给亲属、朋友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否则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还可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根据其逃税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市地税局解释,根据规定,“广州市城镇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用作住宅的房产,依10%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广州市城镇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的房产,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或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1000元以下及特殊情况可减税

  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出租屋租金的税率除了以出租用途区分外,还存在租金的区别,租金收入不同,缴税税率也不同。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屋用于住宅用途的,月租金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不含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关的税、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其租金收入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而月租金(住宅部分)1000元及以上的,则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用于非住宅,月租金又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从2004年4月7日发文之日起,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其租金收入,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金(非住宅部分)1000元及以上的,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从2004年4月7日发文之日起,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按6%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按照现行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无论出租房屋用作住宅用途还是非住宅用途,只要租金少于1000元的,2005年年底前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免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的有关税费;但再就业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免税照顾。如果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则不能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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