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私下收回扣应等同受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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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09:22 每日新报 | ||||||||
法学专家认为香港廉署做法值得内地借鉴 给“回扣”无明确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副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收取回扣不应该继续成为正当的民事习惯,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很好,值得内地有关部门借鉴。杨立新说,导游拉旅
给导游回扣不算行贿?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员刘仁文说,实际上,《刑法》中对收取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已做了较明确的界定,刑法第163条就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此行为的,均要按受贿罪论处。 但在行贿问题上的规定就有些区别,法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那么就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给那些非国有旅游公司人员的回扣就无法按行贿论处。 实际上,在目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背景下,对此分别界定,就不太符合平等对待原则,同时也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一些困惑,有必要予以改进和完善,从而更好地遏制这种“回扣”潜规则的盛行。 《新京报》供本报专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