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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介入智障女被切子宫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09:31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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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媒体关注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两智障少女子宫”事件有新进展。南通市委宣传部向记者透露,为了尽快弄清整个事件真相,一个由南通市委市政府牵头,政法、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事件调查组”已经成立。调查组已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福利院的确于近日擅自为院内两名少女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且被切除子宫的两名少女确
实有智力障碍。

  另据记者了解,江苏省政府领导为此专门批示,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与此同时,江苏省政法委、民政厅、公安厅派出的多名调查人员于前日陆续抵达南通,协助当地调查组对此事调查。

  不清楚两少女是否仍在福利院前天中午,记者来到南通儿童福利院,要求见两名少女,但遭到了门卫的严词拒绝,理由是所有的院领导都不在。当记者问被切除子宫的少女现在身体状况怎么样,门卫说,他也好几天没有看到这两名孩子。记者接着追问门卫,两名女孩是否还在儿童福利院?门卫回答,他也不清楚。

  记者在福利院门外看到,这是一座刚落成不久的三层仿欧式小楼。从里面悬挂在阳台的衣物判断,这里并没有入住多少儿童。儿童福利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里面的孩子并不清楚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切子宫”事件。

  事件整个过程已经明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两智障少女子宫事件调查组”成员告诉记者,这起事件的整个过程已经明朗。

  事件最初由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引起,一开始她通过私人关系找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科主治医生苏韵华,告诉苏韵华儿童福利院最近有两名智障少女,因为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让其帮忙给这两名孩子做子宫切除手术。然而,考虑到所在医院是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这种手术的手续很难办理,苏韵华便找到本科室的副主任医师王晨毅,让王联系一下南通其它小医院。没多久,王晨毅联系到了自己熟悉的国家一甲医院———南通城东医院。该医院很快答应,且免掉一切手术费用,但对内称:“两名少女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手术于4月14日左右在城东医院妇科手术室实施,主刀医生为王晨毅,另外有城东医院妇科的许大夫和冯大夫协助。手术后,两名智障少女在城东医院住了几天后被送回南通儿童福利院。

  当事人可能面临严重刑事处罚记者从南通公安部门获悉,目前,参与这起事件的相关人员已经被警方“带走”。一名公安人员告诉记者,“切子宫”事件根本就是违反了宪法和残疾人保护法,智障人士有正常的婚姻权和生育权,福利院的做法不仅伤害了智障少女的身体,而且侵犯了她们的正当权利,是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器官法》,包括主刀医生在内的相关当事人将可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我国的刑法处罚中,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取出其健康器官的,当事人将被处以3到10年有期徒刑,而一次取出两个人的健康器官,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医院领导为骨干部下不懂法而惋惜作为王晨毅的直接领导,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科主任张玉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王晨毅现在为此已经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一再对张玉泉说,“当时我的想法太过于简单,就是觉得孩子好了后,就不会再像以前那样麻烦。而且当时陈晓燕说法律问题由他们负责,而且还签了字。”张玉泉也一再为本科室的两名医生因不懂法而犯下的错误惋惜。他告诉记者,王晨毅是一名优秀的中青年医生,是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的骨干,还担负着南通大学医学院的教学重任,而且医德高尚,为人谦和。

  前段时间,为抢救一名妊娠期急性脂肪病人,王晨毅大夫4天3夜没有回家,硬是将病人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苏韵华也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勤恳恳,多次受到院领导的表扬。

  争议

  福利院是否滥用监护权

  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欣提出了2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个说:

  “‘协议’切除智障少女子宫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责任人应分别承担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另一个认为:“如果福利院、医院真是为她们自身利益考虑,没有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就不构成犯罪,顶多负民事责任。”焦点:福利院是否滥用监护权谭小欣认为,“有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等称她们长期痛经、无法自理,如果是真,福利院就无过错。”张奎则表示,“南通市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切除未成年智障少女任何正在发育的健康器官都是违背被监护人利益的———‘童星’的财产被父母赠予他人尚属‘滥用监护权’,更何况是人体器官。”医生:是否涉嫌犯罪那么,进行手术的医生是否涉嫌犯罪?谭认为,“若监护人隐瞒、虚构、夸大病症,医生因一时难以查证造成恶果,也只承担‘不尽职’的过失;若鉴定为医疗事故也仅属民事责任范畴。”张认为,“无论法律还是医疗准则,都不允许一切帮人自残、自杀等行为———哪怕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张、谭同时提出,鉴于当事一方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行提起“证据保全”申请,建议除警方调查外,当地检察机关应先行启动证据保全程序。

  (综合《新闻晨报》、《东方早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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