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婚检禁问当事人性生活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10:02 南京晨报

  22日晚,《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负责人周汉华做客正义网(检察日报网站)时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启动立法程序。媒体应谨慎行使报道权

  有网友提出,新闻媒体在案件侦破后、尚未开庭审判和作出判决前就将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案情公开报道,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

  周汉华表示,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在外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媒体的这种行为,常常会以渺视法院来定性。媒体应该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周汉华也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媒体享有某种“特殊”待遇。只要媒体不是为了营利、恶意中伤而披露个人信息、没有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那么就可以充分行使报道权。婚检不得问当事人性生活史

  有网友提出,在婚前体检时,医生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生活史、怀孕史、生产史等,是否属于侵犯隐私?

  周汉华认为,患者就医涉及的信息,在国外被称作敏感信息,它所受到的保护比一般的个人信息更强。在我国,《母婴保健法》、《职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病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并规定违反规定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会进一步加强对这类信息的保护,比如婚检不得询问当事人性生活史。摄像头防作弊难获法律支持

  网友问,对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手机偷拍以及网站中介公司出卖用户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规范?

  周汉华说,摄像头问题,关键要看是谁安装的,为什么安装,经过了什么样的程序,当事人是否知情。如果是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为了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而安装的,并且告知了当事人,那么就是完全合法的。而一些机构诸如学校为了防止学生谈恋爱,或者防止考试作弊安装摄像头,这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对于网站中介出卖用户信息,周汉华表示关键要看是否事先得到用户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出卖用户信息,则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手机偷拍的情况更复杂,要看偷拍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偷拍之后用于经营,则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如果只是为了个人欣赏,则不触犯法律。新京报(来源:南京晨报)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