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应归产妇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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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10:21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太原讯 针对去年底沸沸扬扬的“胎盘宴”事件,为解决广大产妇和医疗机构对分娩后胎盘如何处置的疑问,卫生部日前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根据卫生部网站于4月6日发布的批复文件,在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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