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医院擅留或买卖胎盘是对产妇权益的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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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10: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4月24日电(刘云伶申毅敏)就很多医院未经产妇同意就擅自留下并处理胎盘,一些律师明确表示,这是对产妇权益的严重干涉,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予以查处和预防。 三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对胎盘归属问题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但它作为人体的一种附属器官,应归本人所有。胎盘有使用价值,医院在知道胎盘能带来经
“医院这种行为侵犯了产妇的合法权益,产妇应有知情权。医生在接生的时候,应当把胎盘与胎儿一并交给家属,即使把胎盘处理掉,也应该让家属知道胎盘的去处,对家属负责也对新生儿负责。”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马民英说。 马民英指出,在法律上明确了胎盘归产妇所有,并不意味着产妇可以随意处理自己的胎盘,比如把它卖了。卫生部就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这与我国民法、刑法明文规定“禁止买卖人体器官”的法理精神相吻合。 山西大学社会学教授邢媛认为,虽然不能完全否定胎盘的药用价值,但如果像其他商品一样自由买卖和服用,就要看大多数人从心理上能否接受了。从社会公共道德角度来讲,这样的商业行为不应该提倡。 有媒体报道,成都、西安等城市一些医院已开始通过拟定正式文件,由产妇决定胎盘处理方式。西安一家医院起草了《产妇分娩后胎盘归属告知书》,在产前告知产妇如果胎盘没有携带传染病就可以自行带走,也可以自行放弃,交医院处理。 刚刚签下首份“胎盘归属告知书”的小蔡表示,他是在征求妻子意见后作出自动放弃的决定的,“因为不知道有什么用处”。同时待产的5位产妇也都选择了放弃。(完)(责任编辑:廖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