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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郑州恢复暂住证有损政府公众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15:21 新京报

  4月23日本报报道,取消暂住证不到两年,郑州警方又准备申请恢复这一制度。郑州警方的理由不少,比如,暂住证可以证明一个人“现在在哪里”,方便城市的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甚至可以保护外来人口自身的权益。但是,放在更宽广的视野看,这样的理由就远不够充分。

  暂住证制度在形成之初,是对原来僵化的户籍制度的一种局部突破,而且,也不乏
法律依据。但无可否认,从一开始,它就担负着限制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流入城市的功能。正是这一点,暂住证制度一直摆脱不了争议和怀疑。

  问题并不仅在于办证费用过高,而在于它难过宪法关。城市管理者解释说,暂住证只是暂住登记的一种形式,然而,持有这种证件的人,在日常的生活中,通常会遭到歧视性对待。外地人口尽管同样为城市的财政作不亚于本地户籍人口的贡献,但他们却不能像本地居民那样享受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暂住证成为不少部门实行歧视性政策的一种依据。

  更有甚者,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经常被城市管理人员强行驱逐。

  显然,包括暂住证在内的外来人口管理制度,有悖于宪法的平等原则。现行宪法尽管没有规定迁徙自由,但却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这当然应被理解为,劳动者拥有到他自己认为最能发挥自己所长的地方劳动的自由和权利。而农民们行使这种权利的过程,也可收解决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等严重社会问题之功效。

  近两年,整个社会权利意识增长,暂住证制度及其背后所隐含的歧视外来人口的城市管理观念,显得越来越过时。同时,法治政府理念逐渐渗透到政府的法律和决策中。于是,从2003年起,不少城市陆续取消对外来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包括取消暂住证制度。城市政府倾向于承认外来人员也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废止暂住证及其背后的歧视性政策,有助于城市政府塑造和谐城市的气氛:外来人口在各城市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相当大。废除暂住证制度,以开放心态接纳外来人口,可以鼓励他们融入城市主流生活,把城市当成自己的家。经常有人以高犯罪率作为限制外来人口的理由,也许,逻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倒过来:恰恰因为城市政府的限制妨碍他们融入城市,他们才会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他们所生活的城市。

  毫无疑问,取消暂住证,可能会给城市的社区管理、治安管理带来一些不便。然而,城市管理者需要仔细地权衡,保留或恢复暂住证的好处,是否大于废止它可能带来的好处。

  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经常需要进行这样的权衡。举例来说,在刑事案件中,人们设计了种种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程序,比如,公安部门实行零口供、法庭奉行疑罪从无原则。这显然是对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的约束和限制,甚至完全有可能让某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罚。但是,假如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则因为程序繁琐而可能放掉若干犯罪分子的代价,就是可以承受的。也就是说,即使存在某些不便,但假如那是为了获得某种更有价值的东西的代价,政府和社会就该容忍它。

  从政治的角度看,某种遭到严厉批评的制度被取消之后再度恢复,尤其不够明智。

  舆论对暂住制度一向持批评态度,从宪法、法理的角度看,暂住证制度也站不住脚。因而,政府废除暂住证制度,赢得了公众和舆论广泛的正面评价。那么,政府仅仅为了某些并不严重的不便而不顾民意仓促恢复,恐怕不利于维护城市政府的公众形象。

  假如城市政府觉得,为城市管理计,确有必要对外来人口实行某种登记制度,那也应当寻找合乎法治原则、合乎民意的过渡性办法。比如,外省居民只要在本市拥有固定居住地,并承诺居住若干时间,即可自愿到户籍部门免费登记。持有该登记证明,即可与本地户籍居民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也就是说,通过这样的登记,外来人口得到的将是一纸权利证书。无疑,这将大大激发外来人口办理户籍登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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