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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遇四大“掣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20:4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毛晓梅)出席“保险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公司治理论坛”的保险界专家认为,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关国亮向记者坦陈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四大“掣肘”。

  一是股权控制问题。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属于“国家”,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并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但是公司经营者的绩效
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股东背景比较复杂,中资、外资、国有、民营股东的投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自律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各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差异较大,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特点也存在鲜明差异。

  二是独立董事问题。在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独董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三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

  三是法律法规滞后问题。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相比,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匹配、相对滞后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而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再比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虽然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既无原则规定,也无财会、税收等相关政策。这样,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防止恶意“挖角”,稳定高管团队,只能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这样不仅容易引起攀比之风,也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

  四是风险控制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所关注的重点多在业务层面,而对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的风险控制要求是浅表的;内控指标多为静态的、单一的、事后的,很难对经营过程进行动态、全面、预先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作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基础和手段,在金融领域中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且大多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难共享的现象。(完)(责任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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