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律师说法 医院擅留或买卖胎盘对产妇侵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4:21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太原4月23日专电(刘云伶申毅敏)就很多医院未经产妇同意就擅自留下并处理胎盘,一些律师明确表示,这是对产妇权益的严重干涉,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予以取缔和预防。 三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对胎盘归属问题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但它作为人体的一种附属器官,应归本人所有。胎盘有使用价值,医院在知道胎盘能带
“医院这种行为侵犯了产妇的合法权益,产妇应有知情权。医生在接生的时候,应当把胎盘与胎儿一并交给家属,即使把胎盘处理掉,也应该让家属知道胎盘的去处,对家属负责也对新生儿负责。”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马民英说。 马民英指出,在法律上明确了胎盘归产妇所有,并不意味着产妇可以随意处理自己的胎盘,比如把它卖了。卫生部就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