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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起草人解释文本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5:17 新华网

  4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让更多的“眼睛”介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过程,但和草案比,《条例》正式文本中删去了“知情权和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等内容。

  删去“知情权和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不是想限制媒体

  对于为何删去“知情权和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等内容,深圳市人大参与《条例》修订的有关人员回答说,删去的原因绝不是想限制媒体。

  据他介绍,在北京召开此项立法的专家咨询会时,有专家提出“合理怀疑权”的界定范围是什么?评判合理和不合理的标准是什么?这样模糊的条文一旦写入法规,很容易引起纠纷和诉讼。法规应尽量避免模糊性用语,尽可能明确。删去“知情权”,也是因为尺度不好把握,比如有些案例按侦查纪律不能报道,报了泄露情况会影响办案,甚至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还有一个原因是,国家新闻法还没有出台,“知情权和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没有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如果国家的上位法相对明确了,深圳的地方法规可能会将此重新吸纳进来。

  他说,删去了这些内容使《条例》好像没有人们期望的那么理想,但应该看到,将舆论监督写入法规,表明以法律形式加强了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监督力度,这已经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如无细则和可操作方案媒体很难行使监督权

  “如果出现阻碍舆论监督情况,媒体应向哪个部门反映?具体由哪个部门为媒体记者维权?”当记者向这项法规的起草和修订人员提出这个问题时,他们均表示暂不好回答,并认为任何一项法规出台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一个不断完善和细化的过程。目前,《条例》的实施还需要有细则。

  《南方都市报》深圳编辑部主任苟华谈到对《条例》实施的感受时说,《条例》赋予舆论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尚方宝剑”,我们今后开展舆论监督时腰杆硬了许多。新闻媒体应该重视法规赋予的舆论监督权,推进社会发展的进程。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不能操之过急,太急了,也会进一步退两步,半步半步走反而会前进不少。

  苟华说,深圳市这两年在信息披露方面进步很大,官方对信息披露的观念比早几年开放得多。但一些部门的信息只对当地媒体公开,对派驻当地的媒体封锁消息。应该给政府官员强化一种观念:除非不发布,要发布应该对中央、省派驻的媒体和当地媒体一视同仁。

  参与了《条例》讨论的深圳社科院研究员杨立勋教授认为,舆论监督权真正付诸实施还需更细化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方案,否则媒体很难行使其权利。另外,还应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以避免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本报记者李桂茹)(责任编辑:常黎明)(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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