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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8:39 南方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

  首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历经近两年的起草,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下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全国人大财经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就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首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听取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就解释草案作了说明。

  公务员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

  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

  补选的行政长官只完成剩余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

  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释法背景】

  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必要和适当的

  李飞说,4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国务院研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提交的报告,认为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关系到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正确实施,关系到香港特区的新行政长官的顺利产生和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因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认真审议了国务院的议案,认为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是必要和适当的。委员长会议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先后听取了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包括法律界在内的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

  【草案内容】

  补选行政长官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

  李飞在解释草案说明中说,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以及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内,是按两个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来安排的,即只能产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07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则那时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要依届时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来确定。

  李飞最后说,当前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正就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何修改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香港广大公众对在原有基础上通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从而按照新的方式选举第三任行政长官充满着期待。中央政府也真诚地期望在香港各界人士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体现香港民主进程的进一步的修改。按照立法原意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未完成的剩余任期,使得在2007年香港特区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循序渐进地发展香港的民主,从而逐步创造条件向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迈进。这样做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办事,是完全符合香港社会各界的利益的。

  证券法修订草案

  瞄准中国股市六大缺陷

  提要

  一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四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五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法律空间。

  六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备受社会人士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证券法此前曾几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几度拟提请审议,但兹事体大,涉及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少重大问题存在不少分歧,前后历时一年九个月,直到如今方拍板定音。

  “六大缺陷”催生“证券新法”

  证券法任何一个条款的修改,都会牵动敏感的股市神经。而此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修改面不可谓不大。

  现行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周正庆介绍说,这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见提要)。

  既加快发展又防范风险

  据介绍,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周正庆说:“对实践证明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修订草案对现行证券法的有关条款做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认识比较一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意见,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争议比较大或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这次没有做出修订。”

  股权分置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我国股市上存在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但解决股权分置并不属于证券法修订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股权分置问题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2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现行证券法本就是一个‘全流通’概念的法,因此,此次证券法修订根本不存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导致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自2001年以来延续至今的股市大跌,有着深层次多种复杂原因,其中“股权分置”问题空前凸显,成为股市发展绕不过去的一个难题。

  “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国情遗留的政策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许健说:“我们注意到,社会上一些人士曾期望借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来解决中国股市股权分置问题,但他们没有仔细研究,解决股权分置并不属于证券法修订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股权分置问题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虽然此次证券法修订并不涉及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但国家正在积极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明确的基本原则,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

  公务员法草案

  “二审”凸显五大亮点

  经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修改,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与数百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正式浮出水面。

  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原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应当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

  据此,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可对上级错误决定说“不”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对于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建议将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草案原来还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还有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

  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原草案一方面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作了规定,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指出,草案关于职位分类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规定的关系不明确,对职位分类规定得不够清楚,建议按分类管理的原则,把主要的职位类别予以列举规定,并按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

  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但草案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专家提出,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专题文图均据新华社电

  图: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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