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贵“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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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9:24 中国环境报 | ||||||||
笔者参加一次决策座谈会时,有一位主要部门负责人姗姗来迟,坐下后没听一会儿与会专家的发言,就滔滔不绝地发表了一通讲话,声称事情要由上级领导拍板,众人愕然。 古人言“偏听则暗,兼听则明”,落实起来为何如此之难?其实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有的政府部门举行决策“听证”,重“听”不重“证”甚至有“听”无“证”。
现代社会的“听证”制度,其核心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证”,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为“证”而“听”。与“兼听”不同,“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因而“听”的透明度和开放性越高越好,“听”的范围则越广泛越好。如召集部门必须进行社会公告、征求意见、邀集相关的不同领域专家、不同权益和不同意见的人群代表,而不是仅局限于决策者和与之意见相同的人群。 二是“听”围绕“证”进行。即参加听证的双方(多方)代表依法定程序,平等地针对论题所涉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做举证,尔后围绕对所举证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质证,以保障所举证事实和证据的充分、全面、客观、真实性。 三是“听”而后“证”。即听证双方依法围绕事实和证据陈述理由,展开辩论。由相互对立的双方有平等地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对对方反驳意见进行再反驳。通过反复辩论,能够澄清事实真相,使公众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四是“以正视听”。既然以“证”为核心,就要将“证”的情况记录在案、公诸社会。 由此可见,“听证”贵在“证”。没有“证”,仅仅是决策主体自上而下的“听”,没有平等主体之间充分展开的“质证”,则仍很难实现现代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兼听则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