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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放射案一审判赔九万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9:24 中国环境报

  近日,辽宁省辽阳灯塔市3名办案警员遭放射源辐射侵害的民事赔偿诉讼案(本报曾于2004年4月27日和6月10日进行详细报道),经过长达数年的审理,日前由灯塔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3名警员分别获得9万余元赔偿。3名警员均不服此判决,已提起上诉。

  2001年,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女青年王某恋爱关系破裂后蓄谋报复,通过熟人从大连锅炉检验所技术服务公司借出同位素铱-192放射源。同年4月18日,张某赶到灯塔市某村王某
新恋人家中持刀行凶,由于出警迅速,未能得逞。办案人员灯塔市铧子乡公安分局值班民警高博、赵宏伟和协勤人员李晓福在案发现场发现一条长约20厘米的银白色金属“手链”,作为物证带回所里。赵宏伟将其放在办公室值班床下的柜子上,之后,3人均出现呕吐、脱发、溃烂等奇怪症状,并于同年5月下旬确诊是受同位素铱-192放射源辐射所致。3名警员不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还饱受各种病症折磨和经济方面的困扰。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手链”所有者辽宁省劳动安全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和借出“银手链”的大连锅炉检验所技术服务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赔偿共计780余万元。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因长时间过度辐射病死狱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辽宁省劳动安全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明知放射源为危险品,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不经有关部门备案就将放射源借出,应承担10%的责任;大连市锅炉检验所技术服务公司在借用放射源后,未能妥善保管并将其借给没有使用资格的张某,应承担30%的责任;张忠汉将放射源扔在现场是故意行为,应承担50%的责任;3名警员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将放射源在内的涉案物品进行妥善处理,应承担1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分别判赔3名警员医疗费、交通费等98102.79元。3名警员认为,法院判决应承担50%责任的张某早已死亡,承担不了任何实质性责任。另外,不到10万元的赔偿连医疗费用都不够。3名受害警员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有关专家就此案提出警示,除有关部门要切实看管好放射源外,教育部门也应将放射源的危害等知识进行普及教育,使更多的人学会辨别放射源与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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