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放射案一审判赔九万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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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9:24 中国环境报 | ||||||||
近日,辽宁省辽阳灯塔市3名办案警员遭放射源辐射侵害的民事赔偿诉讼案(本报曾于2004年4月27日和6月10日进行详细报道),经过长达数年的审理,日前由灯塔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3名警员分别获得9万余元赔偿。3名警员均不服此判决,已提起上诉。 2001年,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女青年王某恋爱关系破裂后蓄谋报复,通过熟人从大连锅炉检验所技术服务公司借出同位素铱-192放射源。同年4月18日,张某赶到灯塔市某村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辽宁省劳动安全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明知放射源为危险品,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不经有关部门备案就将放射源借出,应承担10%的责任;大连市锅炉检验所技术服务公司在借用放射源后,未能妥善保管并将其借给没有使用资格的张某,应承担30%的责任;张忠汉将放射源扔在现场是故意行为,应承担50%的责任;3名警员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将放射源在内的涉案物品进行妥善处理,应承担1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分别判赔3名警员医疗费、交通费等98102.79元。3名警员认为,法院判决应承担50%责任的张某早已死亡,承担不了任何实质性责任。另外,不到10万元的赔偿连医疗费用都不够。3名受害警员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有关专家就此案提出警示,除有关部门要切实看管好放射源外,教育部门也应将放射源的危害等知识进行普及教育,使更多的人学会辨别放射源与保护自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