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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消解“诉讼爆炸”是理性表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9:57 新华网

  在一定限度内,“诉讼爆炸”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但是,过量增长的“诉讼爆炸”既有可能带来法律资源的滥用,也是社会纠纷消解渠道不畅的表现。

  从发生率上来讲,社会纠纷的变动一般不会出现大幅的增长。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性可能会逐渐增强,因此,更倾向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生活中的纠纷问题,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由纠纷上升为诉讼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在我国现行的法
律配置体系中,各个执法或司法层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人员缺口现象,而大量无效或者没必要上升为诉讼的诉讼案件的出现,必将大量占用有效的司法资源,从而构成法律资源的浪费,甚至于造成司法人力资源紧缺的假象。

  在法律途径之外,理应有更多的纠纷处理渠道,来消化这些过量虚假的“诉讼爆炸”。在我国基层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有很多类似的纠纷协调处理部门,相对较小的纠纷可以通过妇联、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协调解决;层面更高一些的可以通过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途径来化解;即使在上升为诉讼之前,法院内部也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只要这些机构都适当地介入到纠纷的处理中,就能够消解掉大量不必要的法律诉讼,缓解法院的诉讼危机。

  因此,有效地消解“诉讼爆炸”的法律尴尬,不仅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更能体现公民的理性思维,更能促进社会和谐。(牛剑评)(责任编辑:曹戬)(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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