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草案“二审”凸显五大亮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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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0:15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范围更加明确原来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胡光宝说,为了使公务员法和有关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衔接,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草案中“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考核、监督等,法律或者有关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对于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职位分成三大类原公务员法草案一方面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作了规定,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 法律委员会经与中组部、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实行十多年,目前有条件对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作出相应规定。 据此,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原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但草案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