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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该冷待“公众责任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0:32 生活报

  3月23日,本报刊发了《哈市停车场冷待“公众责任险”》一文提及哈市很多读者投诉停车场经常发生车门玻璃被砸碎、车内物品被盗的案件,失主向酒店索赔常常没有结果。此文刊发后,哈市很多读者提出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经验,在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的同时,提醒停车场业主也应该加强保险意识,为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这样再有类似的纠纷出现就会得到合理解决。

  近日,又有两位在快餐店外停车受到“意外伤害”的车主诉称,他们就餐期间,自己的汽车车门玻璃被砸,车内现金和贵重物品均被盗走。

  9日23时许,在哈市南岗区建设街某快餐店就餐出来的顾峰发现,自己停在店外的本田雅阁轿车的左前玻璃被砸碎了。后发现汽车后备箱内的现金、贵重物品均被盗走。南岗荣市派出所和南岗刑警大队的办案人员先后赶到现场。正在办案人员勘查现场时,一位叫张乐(化名)的车主也走过来称自己停放在快餐店外的黑色本田车车窗也被砸了。经确认,张乐发现车内两个皮包均被盗走,内含人民币及其他证件等物品。

  18日,记者从警方获悉,此类停放车辆物品被盗案近日仍频频发生,这两起案件没有任何线索。

  快餐店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的卞某告诉记者,自己对两位先生车内物品被盗的事件深表遗憾,他们会积极配合警方破案,但是快餐店对店外停放车辆没有看管义务,所以对顾客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并索要发票后就和该店形成一种服务合同。那么,消费者在消费场所的停车位置停车,即使经营者没有收费,一旦消费者车辆受损或被盗,经营者均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如果经营者否认停车场的存在,就要由消费者举证停车地点是否为约定俗成的停车地点,也就是证明该处为未经报批的事实存在的公认的停车地点。一经证实,经营者就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读者认为,商家为自己的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本该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办法,拒绝购买不是明智的做法。所以,商家为自己的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应该提上日程。(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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