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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司法鉴定 建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0:37 华夏经纬网

  中新网4月25日电今日出版的《法制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针对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决定》施行的意义无疑是深远的。

  首先,《决定》的施行将改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局面,确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实质上讲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
,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因此,司法鉴定主体不应当是执行诉讼职能的司法机关。

  其次,《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对象,拓宽了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范围。司法鉴定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权威性应该由技术水平决定,而不能取决于行政上的层级划分。因此,《决定》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样的规定改变了原来由公检法从事司法鉴定的局面,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鉴定中违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为了适应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范围扩大的需要,必须强化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责任,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透明,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实现司法工作的程序正义,《决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的回避义务、出庭义务以及违法责任,为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提供了制度约束。

  文章指出,通过《决定》的施行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各方关系,建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必将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同时该《决定》的施行必将为以后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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