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选特首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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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2:1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24日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时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李飞在解释草案说明中说,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以及香港
李飞最后说,当前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正就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何修改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香港广大公众对在原有基础上通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从而按照新的方式选举第三任行政长官充满着期待。中央政府也真诚地期望在香港各界人士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体现香港民主进程的进一步的修改。按照立法原意明确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未完成的剩余任期,使得在2007年香港特区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循序渐进地发展香港的民主,从而逐步创造条件向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迈进。这样做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办事,是完全符合香港社会各界的利益的。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