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联合通知要求 认真开展信访条例宣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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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2:48 云南日报 | ||||||||
我国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信访条例》宣传深入人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州、市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信访条例》宣传周各项活动并向社会公布信访通信地址、接待时间和地点及投诉电话。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条例》宣传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宣传周”活动组织机构,要深入宣传修订《信访条例》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
《通知》要求,此次《信访条例》宣传周活动要突出“一条主线”、“两个规范”,即: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规范群众信访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信访局通告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的规定,现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局通信地址、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投诉电话,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公布如下: 一、通信地址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78号) 邮政编码:650021 二、群众来访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周一至周四下午2:30—5:30 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 三、群众来访接待地点 1、中共云南省委群众来访接待室: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49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室: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76号 四、投诉电话和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电话 1、中共云南省委群众来访接待室0871-4143503 2、云南省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室0871-3624517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5日 刘欣 (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