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对抗 上级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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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3: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公务员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中,其他修改的内容涉及:充实对公务员管理原则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等。经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修改,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与数百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正式浮出水面。 公务员可以说“不”
专家认为,草案原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过于绝对。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工资不向企业看齐 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草案原来还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还有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上述意见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逐步加以解决。 退休制度未作变动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但草案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专家提出,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