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特首 只完成剩余任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3: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时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内,是按两个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来安排的,即只能产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07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则那时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要依届时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来确定。 4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国务院经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