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航空机票无中文提示 福建乘客状告其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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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22:26 人民网 | ||||||||
人民网福州4月25日电 记者江宝章报道: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航班而遭遇行李遗失的福州陈先生,今天将荷航告上法院。据悉,这是首例因外国航空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引发的诉讼。 陈先生在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称,由于荷航在中国销售的国际机票上未使用中文标示有关行李责任限额的内容,导致他在托运行李时未能事先申报贵
今年3月16日,陈先生在福州民航售票处购买了一张由荷航承运的上海至阿姆斯特丹的往返机票。4月5日,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乘坐荷航KL895航班启程返回上海,次日抵达浦东国际机场时没有领到自己的托运行李。遗失的行李箱内有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和文件,陈当即向荷航在机场的代理人作了备案登记,并得到对方的确认。 近20天来,陈先生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代表处就行李遗失一事进行交涉,但至今未获分文赔偿。荷航北京代表处事后告知陈先生,机票上英文条款已说明承运人对遗失的行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有关昂贵物品价值已被事先申报并支付额外费用”。对于绝大多数的国际航线,托运的行李遗失赔偿标准为每公斤20美元。荷航方面强调“有关内容的解释仍以机票上所写的英文版本为准”。 对此,陈先生认为,出国旅行的中国公民,不见得都懂英文,所以在中国出售的国际机票上应该同时有中英文标示,以便提醒中国乘客注意有关事项。陈先生说,如果机票上有用中文印刷的有关“行李责任限额通告”的具体内容,他当时在托运行李时就会对贵重物品的价值进行申报并缴纳额外费用。这样即便行李遗失,也不致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陈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荷航今后在中国销售的机票上必须使用中文标明,避免中国消费者遭遇不必要的损失。 考虑到这是一起公益性官司,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主动为陈先生提供了法律援助。他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荷航向陈先生出售的机票上只有用英文印刷的“行李责任限额通告”,并无相应的中文内容,此举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荷航应对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给陈先生带来“行李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