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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妇女生育人均补贴8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1:33 华夏时报

  低收入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涨至2033元

  本报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最新统计表明,目前,上海妇女每生育一个宝宝将获得8500余元的政府补贴,低收入生育妇女的月生育津贴也达到了2033元。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该市生育补贴标准还将“水涨船高”。

  据了解,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来,截至目前,上海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目前,这一补贴标准为8500多元,其中包括生育期间的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此外,根据生育妇女的晚婚晚育等不同的人群;以及或难产或流产等不同情况,生育补贴数目有所不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悉,上海市政府修改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办法对低收入生育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进行了特别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生育妇女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该市月平均工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将按该市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根据刚刚公布的2004年上海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低收入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又将“水涨船高”,从原来的1847元涨至今年的2033元。

  修改后的《办法》还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的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修改后的《办法》还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牗含3个月牘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晚育生育妇女另增的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单芸 陈响林)(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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