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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款”惹下恼人官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2: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

  昨天上午,因爱心捐款余款的权属归属问题,合肥市虹桥小学和石晓燕的家长正式法庭相见。据悉,这场因爱心捐款余款引发的官司在我省还属首例。

  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捐款性质、捐款的所有权、捐款是否有附条件、捐款的去向等几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从上午8:30持续到中午11:30,庭审结束后被告不同意法庭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一、捐款的性质

  原告及代理人:此次捐款是石晓燕的家长向学校提出的,希望学校能提供帮助,但当时也并不是主要依靠学校,因为从整个捐款过程来看,是因为媒体的广泛宣传才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所以,学校并不是此次募捐活动的主要发起人。社会的爱心人士也是在看到石晓燕的病情和最后心愿才愿意捐助的,因此,此次捐款的性质属于社会爱心捐助。

  被告:被告虹桥小学在得知学生石晓燕的病情后,立即在学校利用广播等方式发动学生献爱心捐助。在仍无法筹集到更多捐款的情况下,2004年12月27日,虹桥小学向庐阳区教育局团委、少先总队汇报,希望在全区范围内展开爱心捐款活动。此后,才为石晓燕募捐到共计9万余元的爱心款。学校是募捐活动的主要发起人。

  焦点二、捐款所有权

  原告及代理人:根据募捐法相关规定,捐款有不可逆转性,捐款后不再返还,捐款只能用于受捐助人。此次捐款中,不管谁在操作募捐活动,但募捐的名义是为石晓燕治疗疾病和满足看海心愿,这也是捐款人的捐款意图,所以,石晓燕理所当然地应成为该捐款的所有人。

  被告:当初在学校愿意为石晓燕组织募捐活动时,曾和石晓燕的父亲达成口头协议,只能为石晓燕提供部分医疗费用,其余款项用于该区中小学设立专项基金。石晓燕去世后,治疗费用已经不存在,所以这笔捐款余额应当由学校交给庐阳区教育局作为设立“爱心基金”的资金。

  对于被告提出募捐当初有口头协议只为石晓燕提供部分医疗费用,石晓燕的父亲当庭予以否认。

  焦点三、是否有附条件

  原告及其代理人:对于这笔捐款有没有附条件,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是有附条件的,但其附条件就是捐款除了满足石晓燕的治疗费用外,还用来满足石晓燕看大海的心愿。

  被告:在募捐前和石晓燕的父亲有口头协议,捐助款支付石晓燕的部分治疗费用,这就是该捐款的附条件。有了这个附条件后,学校就有权处置最后的余款。

  焦点四、余额已上交

  对于此项庭审焦点双方均没有太大的异议,被告称钱已经于今年1月31日交给庐阳区教育局团委,并计划设立“爱心基金”。

  新闻背景

  去年12月,合肥市虹桥小学学生石晓燕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各方为石晓燕汇来了爱心款。但捐款并没有挽救石晓燕,爱心捐款尚余5万多元。2005年3月4日,石晓燕的父母亲石继斌、余红武就余款归属向庐阳区人民法院状告虹桥小学。

  原告认为,合肥市虹桥小学在募捐过程中,没有及时地将捐款交给石晓燕本人,支付医疗费用,从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石晓燕的医治,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原告欠医院的医疗费、垫付的医疗费23130元,办理后事费用(满足看大海的心愿)7000元;判令“捐款余额”交付原告;判令学校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认为捐款是不定期到达的,而只要石晓燕的父亲有催款单到学校,学校都及时将款项交给他,根本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姚维家 本报记者 肖献松 文/图·

  市民说法不一

  爱心捐款余款到底应该归谁处置?记者在该案庭审后,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市民对此说法不一。

  在某机关单位上班的市民牛先生说,平时看到媒体上有相关的爱心宣传后也积极参与,表达自己的一份爱心,但从来没有想过捐款最终有没有用到受捐人身上。但既然当初是出于帮助别人,肯定希望捐款能用在受捐人正当的费用上。对于本案,牛先生认为,石晓燕的父母为孩子的治疗花费了很多钱,其家庭并不富裕,孩子最终离开了人世,对他们来说打击是很大的,据说还欠了很多债,如果能从剩余的捐款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偿还欠款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也许是对早逝的石晓燕的一种帮助,捐助者应该能够理解。

  在某街道工作的王女士认为,石晓燕的父母不该得到捐款的余款。她认为孩子已经去世了,尽管其父母为孩子看病花了很多钱,但这是他们应当花的,孩子去世后就不能用爱心人的捐款来偿还债务。而捐款应当“从社会中来,回到社会中去”,应当用到比石晓燕父母更需要钱的地方去。

  张先生认为,石晓燕和虹桥小学都无权自行处置这笔余款。他认为,捐款来自社会,决定权也应当属于社会。关于这笔捐款的去向和使用,应当由媒体发布消息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并最终确定归属和使用。

  触及法律盲点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了为完成死者石晓燕生前心愿“看大海、拾贝壳”的7000元费用,据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曹采峰介绍,该项请求触及到了现行法律的盲点。

  曹采峰律师认为,石晓燕最终去世了,那她的心愿还需不需要完成呢?完成她的心愿还需不需要从捐款中支付费用呢?对于这样的诉讼请求,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关于受捐助人死后愿望的案例在全国也从未有过。

  实现女儿心愿

  昨天,石晓燕的父亲石继斌说,女儿生前就告诉他们今生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去看大海,能拾到两个相同的贝壳,一个自己带到另一个世界,一个留给父母。因为家里现在已经一贫如洗,这个愿望也难以帮孩子实现。石继斌说如果法院判令他得到“捐款余额”,他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带着孩子的骨灰去看大海,把她的骨灰撒到大海里,让她永远和大海为伴。

  以石晓燕名义

  石继斌说,他们想把捐款拿回来,一方面为了偿还当初的借款和欠医院的治疗费用;一方面是想满足晓燕生前的“看大海、拾贝壳”愿望。剩余的钱,他们将以石晓燕的名义再捐赠给有资质的慈善机构,用于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像被告认为只用于庐阳区范围内的困难学生的“爱心基金”。因为当初捐款的也不仅仅是庐阳区的中小学。
“爱心捐款”惹下恼人官司(图)
庭审现场(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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