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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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2:35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记者陆培洁)昨天记者从省人事厅获悉,根据人事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江苏省将按照三种不同的情况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政策加以明确。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调动工作的,调动到其他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出具受处分人员在调动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由调动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退休的,根据有关规定已改正错误的,将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期自动解除;在行政处分期间因违纪被查处,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解除行政处分时,由隶属关系变化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