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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 他们与法官同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3:17 山西晚报
案件审判他们与法官同权(图)
  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项被称为人民法院涉入司法改革“深水区”的重大举措。按照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今年5月1日,全国各地的人民陪审员将统一上岗。届时,我省将有2152名人民陪审员走上法庭,与法官同权审案。

  人民陪审员由哪些人组成?他们被赋予何等权力?他们的出现是否能够促进司法公正?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能真正做到与法官同权吗?4月25日,带着公众关心的一系列焦点问题,本报记者独家专访省司法厅厅长张高宏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吴秋霞。

  人民陪审员:“法官”不穿法袍

  记者: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阶段实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何重要意义?有人把人民陪审员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有哪些具体的权力?

  张高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在现阶段实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吴秋霞: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有询问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独立的表决权。组成合议庭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1/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记者: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起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尽管当时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却因为其中有一样物证(袜子)是非法取得的,于是,对事实及证据拥有采信权的大陪审团最终认定辛普森无罪。外国电影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法庭上的特殊“主角”———陪审团。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是不是意味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国际化?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其他国家的陪审员制度相比,有何鲜明特点?

  吴秋霞:陪审制是一项世界性的重要的司法制度,现代法治国家大多数采取陪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陪审员相对固定化。2、陪审的任意性。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制度并非法院进行一审时必须采取的形式,而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选择的一种方式。3、陪审的全面性。一是陪审案件范围的全面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包括行政案件;二是陪审员职权的全面性。陪审员不仅在审理过程中,而且在庭审后的调解,都有与合议庭法官相同的职权,既可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

  记者:既然“陪审制度并非法院进行一审时必须采取的形式,而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选择的一种方式”,那么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不会出现法院利用“可以选择”的自由或者说权力,拒绝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情况?长此以往,陪审制会不会形同虚设或者成为法院必要时的一个摆设?

  张高宏:这里涉及一个“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的问题。《决定》规定,只有一审案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1、社会影响极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不适用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以及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从中可以看出,如果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话,那么,法院就必须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人民陪审员:农民也能当选

  记者:什么人可以当人民陪审员?

  吴秋霞:根据《决定》规定,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同时,《决定》还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记者: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够成为人民陪审员?

  吴秋霞: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自荐”和“推荐”两种方式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记者:这次,我省总共选任了多少人民陪审员?这批陪审员的构成是怎样的?

  吴秋霞:截至目前,我省119个基层法院共确定了2152名陪审员名额。人员的构成当然是尽可能地广泛,各个阶层都有。

  记者:我手头有一份《太原市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人员名单》,仔细研究了这份名单后,我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1、在参加培训的182人中,大专以下文化程度的有3人,其中包括一名初中文化水平。2、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国家干部、公职人员、教师、社区干部、媒体从业人员、工人、农民、自由职业者和待业青年等。就以上发现,我想提出以下几个问题:1、吸收大专以下文化程度的人进入陪审员队伍,是不是有悖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如此“杂乱”的人员结构是否会影响到审判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吴秋霞:《决定》对文化水平的要求是“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不是“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农村,大多数村民不具备大学专科文凭,但吸收一些年龄较大、德高望重、知识水平相当于大专文化的人,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可以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方面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

  张高宏:关于人员结构的复杂,我是这样认为的,让具有不同职业和社会阅历的人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主要是想让他们从普通人的视角,以其朴素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价,让法官依法做出判断时能够听到普通百姓的声音,从而使司法更贴近民众生活,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从这份名单中,我还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所占比例很有限,想知道,陪审员法律知识的缺乏,会不会降低审判结果的权威性?

  吴秋霞:法国18世纪伟大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曾说过:“陪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民是由与他们平等的人们来审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无私的审判。”不是职业法官的陪审员可能不精通法律条文,但是公平公正的观念却是自然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来自民众的陪审员,只要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够代表民众,做到“公正、独立、中立”就起到了他们应起的作用。何况,要求陪审员的“专业化”,势必会影响其代表的广泛性和民众性。

  记者: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有没有限制性范围或者条件?

  吴秋霞:《决定》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另外,如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不是一种职业

  记者:人民陪审员是一种职业吗?

  张高宏:陪审员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参与审判的形式。

  记者:陪审员拥有审判的权力,却不是一种职业,我们对陪审员如何实施管理?陪审员在参加审判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又如何解决?

  张高宏:传统的做法是由法院负责管理和培训。但鉴于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对其的管理、培训不宜由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单独自行负责。因此《决定》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

  吴秋霞:关于费用问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等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人民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不参加陪审活动时,法院不给任何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记者:陪审员既然不是一个职业,那么陪审员在从事陪审活动中,有没有职业道德或者说规则需要遵守?

  吴秋霞: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力,也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比如保守审判的秘密,注重司法利益,维护司法形象等。

  记者:“五一”过后,新聘任的人民陪审员陆续上岗,为了实施《决定》我省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张高宏:去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以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组织人员下基层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和意见收集,在做了大量的调研和资料收集后,联合制定了相关政策,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经费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培训工作已全面展开。培训内容涉及:刑事诉讼审判实务、民事诉讼审判实务、行政诉讼审判实务、审判职业道德、规范化庭审、合议庭的功能及职责、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诉讼证据规则。

  记者手记

  国因法而昌,人因法而贵,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然而,在众多的案件中,尤其是民事案件中,情与法又常常纠缠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例如,2004年12月19日,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为急送临产孕妇去医院而连闯红灯。面对连闯红灯的交通处罚,高海军自认该减免,可执法人员却称不能。生命之于红灯,人性之于制度,孰重孰轻?

  生命重要吗?重要。制度重要吗?重要。那生命和制度谁更重要呢?在法官的眼里,法不容情;在公众的眼里,情有可原。于是,在生命和制度之间,在情与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就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而5月1日将要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则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最有力的理论(法律)依据。这一制度,不但给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审判工作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而且使冰冷的法律从此有了人性的光芒。

  刘剑(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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