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作证”:离婚了也得一起偿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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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3:26 新晚报 | ||||||||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夫妻离异时留下一笔债务,前夫坚持说借款与他无关。但银行存单“证明”,此笔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法院最终认定,这笔外债由二人一起偿还。 蔡明与于洋李月夫妇是好朋友。2003年夏,李月向蔡明借4万元钱,蔡明二话没说,就将3.5万元直接打入了李月姐姐的账户,后被李月取走。到了约定的还款日,蔡明多次索债
去年夏,多次索款未果的蔡明将李月及其前夫于洋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此款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欠条”虽是李月同于洋离婚后出具的,但是银行账户存单证明,蔡明是在二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将此款汇入李月姐姐账户的,因此认定此笔借款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据此判决:被告于洋、李月,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蔡明借款3.5万元。 宣判后,于洋不服,认为所涉及的欠款是前妻的个人借款,他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提出上诉。 因于洋拿不出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市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