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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九条措施”规定 剽窃要赔精神损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3:50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肖玉)自己创作的作品遭他人剽窃,你最高可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了!昨天,市高院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的九条措施》,其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非都可索赔精神损害

  据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唐文介绍,知识产权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实不是真正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称为“精神权利损害赔偿”更为恰当。

  但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领域,都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索赔的只应是被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或是被侵犯了与著作权有关的表演者人身权(如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等。

  精神赔偿适用七种情形

  据悉,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7种情形:

  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权利人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侵权人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没经许可,将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侵权人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表演者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制作、出售假冒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唐文介绍,以上7种情况,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等情况,确定2000至50000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

  官司成本也可一并索讨

  据了解,“九条措施”明确提出了坚持全部赔偿原则,并首次明确在赔偿方法计算上,法院应尊重权利人的选择:诉讼中的公证费、审计费、鉴定费、查档费及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费、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交通食宿费、为调查取证而产生的必要交通食宿费和诉讼材料印制费,均可作为合理费用要求侵权人赔偿。

  另外,在该类诉讼中,权利人的律师费也可叫侵权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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