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季度消费者人格尊严投诉4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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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5:21 都市快报 | ||||||||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昨天说,今年第一季度浙江省各级消协受理的人格尊严投诉有43件,虽然只占总投诉的0.77%,但最让消费者难平怨气。他们来投诉,只是为了要一声“对不起”。 嘉兴的张老伯不久前到当地大润发商场买衣服,按照商场告示,这类款式的衣服原价100元,打折后售70元。但计费时营业员却收了原价。张老伯回家发现后,与商场交涉,商场
浙江省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像张老伯这样的案例就属于人格尊严的消费投诉。一些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从而引起投诉。其中包括: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 据了解,嘉兴今年上半年人格尊严的消费投诉有所上升,主要有在超市被搜身、购物时受到商家侮辱,甚至住宿时遭饭店、宾馆逐客等等。去年,全省各级消协受理的涉及人格尊严方面的投诉有314件。 浙江省消费者有关负责人说,《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消费者一旦遇到人格尊严方面的问题,完全不必委屈自己,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通讯员应丽斋金建德记者葛辉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