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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万保证金该不该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6:12 重庆晚报

  本报讯50年前安装电表时,电力公司收取了34.5万元的保证金。50年过去了,当住户拆电表并要求退还保证金时被拒绝。昨日,83岁高龄的刘章荣老人向本报咨询,“这保证金到底该不该退?”

  刘章荣家住渝中区白象街。1954年3月19日,他向重庆电力公司申请安装一个3安培的电表,被收取34.5万元的用电保证金。缴费后,刘拿到一份编号为000261的收据,上面的注
意事项标明:拆表之日起6个月内到本公司领回保证金本金,过期作废。

  一晃半个世纪过去。2000年1月,因电容量太小,刘章荣老人到城区供电局申请增容。在缴了605元的“供电补贴”和100元“电表赔费”后,旧电表拆除。刘老认为,电力部门应该按照约定退还他的保证金,被拒绝。跑了几次无果,刘老慢慢淡忘了此事。

  前几天,刘老又翻到已开皱的收据。昨日,他找到记者,“我想弄清到底该不该退。”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城区供电局营业厅。面对34.5万保证金该不该退的提问,几个工作人员都笑了,“恁个多,钱都不一样,啷个退哟?况且这么久了。”

  据了解,刘老当初缴的34.5万元是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已于1955年5月10日停止流通,和以后的几套人民币相比,两者比率为10000:1,相当于现在的34.5元。

  律师沈仁刚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收据”实际是一个合同,尽管到拆表时已过了将近50年,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电力公司应该按比率退还刘老保证金。但是,如果刘老不能证明有中断、中止等情形,现在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原因是两年的诉讼时效已过。

  (记者 李定兵 实习生 陈涛)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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