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规明确舆论监督权值得推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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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7:1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4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让更多的“眼睛”介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说,《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样的做法让人眼前一亮。
他说,在新的形势下,党提出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和任务,并强调行政问责制。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科学决策并对错误决策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媒体也必须把社会真实全面的情况告诉民众。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对于媒体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新的要求。媒体必须承担起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形成一种安全阀的功能,要在多元的利益冲撞当中,反映民意。 喻国明希望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和吸收深圳以法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权的做法和经验。他说,以法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权,不仅为舆论监督保驾护航,而且为及时公开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信息提供法律支持,这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