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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声音:让暗中执法运行在善治轨道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8:06 法制日报

  让暗中执法运行在善治轨道上

  傅达林

  交警能不能暗中执法?日前,北京市交管局声称暗中执法作为震慑违法行为的一种有利手段,应得到大力支持,这引发不少争议。而此前新疆乌鲁木齐市交警则明确规定“不准
躲在暗处执法”。(见4月21日《法制日报》)

  在讨论暗中执法是否合法与恰当之前,笔者以为首先应对暗中执法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从北京交管部门的表态中,我们需要澄清三个问题:其一,暗中执法并非一般执法原则,只是诸多执法手段中可供选择的一种;其二,暗中执法并不等于交警暗中设陷阱,而是排斥“创收”等不良意图;其三,暗中执法并不是违背行政公开原则,它仍要求交警在执行处罚权时依法定程序公开操作。

  排除了以上的偏见,笔者以为,合理的暗中执法是可取的。

  从法理上看,暗中执法实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范围,不具有违法的嫌疑。一些人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般活动原则,要求暗中执法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其实不然。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立法不可能罗列穷尽,加上现代社会行政事务纷繁复杂、瞬息多变,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促使行政主体因时因地因事进行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否则会因为缺少随机应变而机械地陷入执法瘫痪。同理,新交法赋予交警查处交通违章的权力,但不可能对具体执法活动作出“密不透风”的规范,而须赋予交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既包括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也包括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暗中执法作为一种执法手段,与现场疏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一样,属于行为方式上自由裁量的范畴,并不违背行政法理。只是自由裁量权在运行过程中具有被滥用的危险,需要加强控制和督导。可见,暗中执法不是一个“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规范”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暗中执法中带有不正当的目的(如执法创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使之符合法律的精神与旨意。

  另外从实践来看,暗中执法也契合了交通秩序管理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我国“开车一族”的守法意识与遵章素质并不高,缺乏对规则的敬畏感和崇尚、依赖之情。不少司机都是以“有没有交警”作为是否违章的标准,怀着“侥幸”的心理逃避交通规则的制约。交管部门在面对因这种违法者素养造成执法难的压力,采取具有强大“心理威慑”的暗中执法方式,能有效惩治司机的侥幸心理,有利于提高驾驶人的守法自觉性,引导他们在交警在与不在的情况下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最终在广大司机心里架起“执法哨岗”,真正确立起“规则之治”。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暗中执法符合行政法原理,也契合了破除现实执法困境的需要。但由于其具有极大“失范”的风险,所以在采取这种执法方式时,尤其需要进行规范和制约,让“暗中执法”真正运行在善治和法治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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