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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首” 15年刑改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8:58 重庆时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陈婷)沙坪坝区一工厂工人何某一时气愤杀了车间主任后主动投案。他以为“主动投案”等同于“投案自首”,于是编造案情,歪曲事实。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日前,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揭穿其“假自首”行为,市高院遂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何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50元工资夺人命

  2004年6月,被告人何某因故被车间主任费某扣发工资50元。何对此怀恨在心。同年7月1日下午3点,何某进入费某办公室,二人发生口角。何某遂用刀刺伤费某的右胸部、右臂及背部等处。费某负伤跑出办公室呼救,何仍持刀追赶。在其他工人的阻拦下,何某逃离现场。费某被刀刺伤肝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投案“自首”从轻发落

  次日,何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何在供述中称双方因口角发生抓扯,费某持刀行凶,他在与费某争夺凶器的过程中将费误伤。一审法院采信了何某的口供,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又因何某有法律规定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遂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一审定性不准终审改判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认定自首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费某背部、手臂受伤的部位均不可能是自伤或扭打中形成,而只能是何某主动攻击而成。且费某负伤逃避后,何某仍持刀追赶,直至他人阻拦才逃离现场,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没有证人证言,但凭借法医现场鉴定,血迹、刀伤等铁证如山,检察机关最终证明了何某的供述情节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何某虽投案,但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所以他的行为不符合自首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官说法:投案不坦白交代不属自首

  关于何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一节,市检察院公诉处刘检察官说,平常人们常把“投案自首”挂在嘴边,以为只要主动投案,就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前来自首的,就具备法定从轻处理的条件,但实际情况却远远不是这样。他说,主动投案的人有着各种各样复杂的动机,供述中推诿责任、避重就轻的现象屡见不鲜。

  刘检察官说:“何某不懂法,抱着侥幸心理来投案。他以为当时现场只有他们两人,随便他如何编造案情,反正费某已经死无对证。但他不知道法律所认定的自首关键在于是否坦白交代基本犯罪事实。主动投案只是自首必经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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