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须预留质量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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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9: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莫瑞宁实习生贾佳张姣姣)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5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据悉,为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利益,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的所有建设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就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予以明确。
另外,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方式,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的处理程序等内容予以说明。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双方对承包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事项应作出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双方可单独在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将其合并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统一约定,不得重复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