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可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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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0:01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王萍 本报讯为维护因工伤残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文规定:对于跨省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由农民工自主选择。但已按月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再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经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每满一年发给2.2个月;二级,每满一年发给2.0个月;三级,每满一年发给1.8个月;四级,每满一年发给1.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至2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3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50个月的,按50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伤残农民工,一次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