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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罕见敲诈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0:08 每日新报

  母亲与人发生关系儿子出头强索钱财张家民何俊健刘连刚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何俊健刘连刚】一名妇女在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后,多次对与其发生关系的男子进行敲诈。在此过程中,该妇女18岁的儿子受其母指使,多次找被害人强索钱财。近日,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这一罕见的敲诈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母子均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赵某现年 39岁, 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此外赵还曾因卖淫被收容教育。2000年,赵某产生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后以此相要挟实施敲诈的念头。同年9月,赵某自愿与本村男子华某发生了性关系。令华某想不到的是,事后赵某立即翻脸,找其索要现金。华某稍有不从,赵某便以报警相要挟。为避免麻烦,华某只得给了赵某几百元钱。华某满以为事情到此为止,自己已解脱干系了。谁知赵某拿到钱后还是不依不饶,继续对其实施敲诈。华某被逼之下,只得又交给赵某几百元钱。在两次对华某实施敲诈过程中,赵某共计强索华某人民币1500元。

  实施敲诈犯罪后,赵某老实了很长时间。但到了 2004年7月,赵某又动了邪念。当年7月,赵某与附近一个村子的男子黄某相识后,以诈取钱财为目的,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而后,赵某以此相要挟,对黄某实施敲诈。黄某迫于无奈,只得就范。不想赵某拿到钱后并不满足,此后又多次对其实施敲诈。黄某怀着一种“破财免灾”的心理,每次都满足了赵某的要求。赵某不仅亲自出马对黄某实施敲诈,而且还指使其18岁的儿子周某找黄某强行索要现金。受其母指使,被告人周某在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向黄某索取钱财。在六次强索现金过程中,赵某母子共向黄某敲诈现金6400元。事情败露后,赵某母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庭审中,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可视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有前科劣迹,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周某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法庭经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同样的罪名判处周某管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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