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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乘客状告荷兰航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2:59 东南快报

  本报讯因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航班而遭遇行李遗失,福州的陈先生昨日将荷航告上法院。据悉,这是首例因外国航空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引发的诉讼。事件贵重行李遗失难索赔

  3月16日,陈先生在福州民航售票处购买了一张由荷航承运的上海至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往返机票。4月5日,陈先生从阿姆斯特丹乘荷航KL895航班返回上海,次日抵达浦东国际
机场时未领到自己托运的行李箱,内有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和文件。陈当即向荷航在机场的代理人作了备案登记,并得到确认。近20天来,陈先生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代表处就遗失行李一事进行交涉,但至今未获分文赔偿。被告

  未事先申报每公斤只赔20美元

  荷航北京代表处告知陈先生,机票上的英文条款已说明承运人对遗失的行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有关昂贵物品价值已被事先申报并支付额外费用。对于绝大多数的国际航线,托运的行李遗失赔偿标准为每公斤20美元。原告

  机票上未用中文告知有关条款

  陈先生在向福州市中院递交的起诉状中称,由于荷航在中国销售的国际机票上未使用中文标示有关行李责任限额的条款,导致他在托运行李时未能事先申报贵重物品价值及支付额外费用,造成贵重行李遗失后难以挽回实际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荷航今后在中国销售的机票上必须使用中文标明。律师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表示,我国《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39条亦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来源: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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