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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热点快评

  唐昊

  据新华社报道,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草案中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公务员
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公务员可以拒绝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可以想见,这项破天荒的规定在提出时就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是服从上级的命令还是秉承自己的良知?这确实是一个考验人性的命题。历史上受到此种严厉考验的人们数不胜数,其中最著名的群体之一就是二战时期纳粹德国的普通士兵。可以想见,他们中的很多人也不认为抓捕和屠杀犹太人是正确的,但在接到来自上级的命令时,还是严格地执行了。这在战后引发了关于这些士兵是不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问题。有些士兵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犯罪,但更多的士兵则认为自己只不过在执行命令。况且如果不执行这样的命令,自己恐怕也是性命难保。

  存在主义之所以在二战后风行一时,在某种意义上是因为它回答了这个问题———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个人就是他全部行为的总和,除了他的行为及其后果之外,他一无所有。那些没有机会表现出来的人道主义和好意是不作数的。这就意味着那些士兵在面对犹太人的时候可以选择不开枪。既然他们在自己的生命和前途的考量面前选择牺牲别人的生命,那就应该为这种选择负上相应的责任。战后普通德国人也对自己在二战中和德国纳粹党的合作痛悔不已,并为此向受害者道歉,应该说这正是负责任的表现。

  人的生命过程就是一个不断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贯穿了我们的全部生活。有些时候,即使你不选择,那也是一种选择。而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的选择不但关系到他自己,而且关系到他人的利益。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他们能够选择自己工作行为的余地非常小,但也不是无可选择。当前中国国内的新闻焦点集中于两类事件,一是矿难、二是冤案。这些人为的灾难之所以接二连三地发生,只能是一系列机构和个人“合作”的结果,绝对不是少数几个“相关领导”单独的行为。活生生的历史和现实一再提醒我们,一种恶行之所以畅行无阻,不仅仅是因为几个下命令者的强权,更多的是那些执行命令的人、甚至是更大范围内旁观者的责任,没有这种合作和默许,恶行根本不会发生。

  法律和行政规定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促进最大多数人群的利益、也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良知的诉求。健全的制度和法律可以赋予那些基于法律和良知而拒绝执行上级命令的公务员以不可剥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缺乏这样的制度“保护伞”的话,此时唯一可依靠的就是他自己的良知和勇气了,那么公务员拒绝非法命令的代价就会过于巨大。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记住:人不过是他自己的自画像———是他一系列自我选择后的结果。人最终要为自己的选择负上责任,无论这种选择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那都是一种选择。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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