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港集团涉黑案件宣判 主犯14宗罪获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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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6:20 新华网 | ||||||||
4月26日上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局主席桑粤春等17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桑粤春犯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桑粤东等15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桑粤安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桑粤春于1993年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后任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此间,桑粤春以经办公司为依托,对外以经营“长春吉港集团
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粤春其身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国有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指使同案被告人,招募、容留、组织、安排妇女卖淫,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职权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其指使其他同案被告人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虚假告发,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指使同案被告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指使他人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唆使他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其违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其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其授意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 综上,吉林中院依法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桑粤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其他12项罪名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到2年不等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桑粤春等6名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付广)(责任编辑:余申芳)(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