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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阳台”误上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7:06 扬子晚报

  淮安市民蒋小姐近日致电本报反映称,去年她在该市楚州区享宇花园买了一套房,根据购房合同规定的房屋式样,套房应具有封闭式阳台,哪知4月15日她拿钥匙去看房时才发现,新房是非封闭式的,当时她以为,售楼方单方违反合同,至少该补偿她自费封闭阳台的花费。之后,她多次找该小区开放商——浙江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但对方坚持称“要是按合同做封闭阳台,须加收阳台半平方米面积费”,蒋小姐认为,开发商既已与自己签订了合同,就应该严格遵守。

  记者随即联系上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据一位售楼小姐介绍,蒋小姐买的是享宇花园一期400户套房之一,根据一期房售楼规定,所有套房均为非封闭式,她承认,售楼人员在与蒋小姐签合同时确实出了差错,不慎在“封闭式阳台”下画了钩,改变了售房条件,但公司仍须遵循销售规定,若蒋小姐坚持要公司做封闭阳台,可按阳台规定面积补足差价。25日下午,该售楼部卢经理又致电本报称,由于与蒋小姐签的合同刚巧与二期封闭式套房合同混杂在一起,因此造成误差,若其坚持封闭阳台又不能接受公司加算面积的规定,公司可以在其他方面为她提供优惠条件,尽量减少其损失。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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