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公诉安惠君可否省略“性贿赂”情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7:26 法制早报

  对于一个涉腐官员,“性贿赂”的腐败情节是否可以不调查?公诉时可不可以省略?

  正方

  对很多腐败官员来说,只讲党性和道德是没有多大功效的,刑法是社会的最后防卫手段,应该通过立法遏制这类危害 社会的行为,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许小飞上海交通大学

  从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来看,将贿赂范围仅仅限于财物也不符合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趋向。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 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性贿赂”在很多国家都是法令禁止的现象和行为。

  ——徐达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受贿罪的客体是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刑法》规定贿赂就是指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他人财物。但是实 际上有些非财产性的贿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侵犯不亚于收取财物。所以,贿赂应该包括财产性的和非财产性的。因 此,对涉腐官员的“性贿赂”腐败情节的调查,我认为从理论上说是应该的。

  ——陈凤龙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

  反方

  安惠君涉嫌接受下属警员的性服务,因为没有直接涉及财物,所以不属于法律上所界定的“贿赂”,也就不属于检察 机关的侦查范围。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将“性贿赂”定性为“贿赂”。

  ——李暄退休干部

  贿赂,是个很难听的字眼,倘若再沾上个“罪”字,就日子不好过了。性贿赂,之所以受到关注,关键在性,而不在 贿赂。所以,性贿赂不应该成为媒体和专家的关注点。

  ——邢诒湛江水产学院

  其实安惠君接受“性贿赂”,与男贪官养情人、包二奶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应该没有。至于“性贿赂”一说能 否被我国法律吸收认可,首先,这纯粹是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责领域;其次,见仁见智、各抒己见也属于学术探讨争鸣的范畴。 故此,我认为媒体不宜热炒“性贿赂”。

  ——赵晨光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


 【评论】【 】【打印】【下载点点通】【多种方式看新闻】【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