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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地位不该承受之“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7:47 法制早报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

  何时律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侯国云教授:“律师进一步介入侦查阶段,不仅可以防范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还可以制约一些侦查 人员编造案情,给犯罪嫌疑人设置陷阱的行为。”

  □本报记者张有义

  一段时间以来,“佘祥林案”、“陈国清案”、“李久明案”…….等一起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暴露 出在司法程序中,对律师应该行使的权利的漠视!

  ——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的一些合理、合法请求及建议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信任和采纳!漠视律师在法庭上 的作用,造成冤、假、错案接连发生,进而产生了消极甚至严重的法律后果。造成大量潜在“国家赔偿”后果的产生,给国家 造成很大的损失!

  也因此,更让人们空前地关注律师权利的行使状态。

  侦查阶段——

  律师作用薄弱环节

  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哪个阶段?侦查阶段!而这个阶段是律师发挥能量最薄弱的环节。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有了很大进步,但也只是规定律师“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 准,才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实践中大多数公安机关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的甚至一拖数月,而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犯罪嫌疑人时更不允许律师在场。

  “刑事诉讼法的这项规定,就目前发生的这几起案件可以看出,亟需加强,早日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真正应该发挥的 作用。”

武汉大学的莫洪宪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马克昌等教授举行的佘祥林案件研讨会上,诸多专家建议,修订刑诉法这方面的规定,提升律师地位,可以比较有 效的防止一些冤案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的侯国云教授指出:“律师进一步介入侦查阶段,不仅仅可以防范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还可以制约一 些侦查人员编造案情,给犯罪嫌疑人设置陷阱的行为。”

  审判阶段的控辩平衡

  侯国云教授很尖锐地摆出问题的实质: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其所指控的证据又直接来源于更加强势的侦查机关,于 是就具有了先天的优势。而律师行业在我国复兴的时间很短,单从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对比上,权利失衡 的现象已经明显的表露出来。

  在这种背景下,律师意见不被采纳、不受重视就成为一种惯性。有专家很诙谐地说:“律师受人钱财,肯定其观点有 所倾向。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能不公正吗?”他反问自己:“难道冤假错案是律师制造的吗?不是 。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律师地位方面的立法,不要盯在律师收费这个小节上,而要放眼整体司法水平提升这个关键环节上。”

  “在审判阶段,主要是法官不要对律师有偏见,从而主观上造成一种控辩的失衡。”侯国云教授说:法治体现的不是 对多数人剥夺少数人利益行为的认可,相反却是对处于弱势的少数人权利的保障。当一个人被列入犯罪嫌疑人名单之后,留置 、讯问、检查、搜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国家公权,便会通过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刑事诉讼活动,随时可能施加于失去自 由的个人身上,作为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对等的辩护以及申辩的权利以及实现的途径,那么只有等到真凶落网的一 天才能洗刷冤情的情形,就永远不可能避免。

  他还强调了另外一方面的问题。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意见肯定是相反的,法官坚持了律师的意见,就是对检察机关意 见的不尊重,就可能是对侦查机关艰苦工作的否定,再加上一些领导及政府部门的干预,法官就失去了独立的地位,“找不到 北”。“说深一点,提升律师地位,还有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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