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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扮演伟人应是一种普遍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7:58 法制晚报

  据报道,在昌平老北京微缩景园外某饭庄,自称是扮演过毛泽东的特型演员孙某,在游客就餐间隙,装扮成毛主席,模仿其语言举止,表演节目。之后,游客可以到后院与孙某合影,每次交费20元。此举引起社会争议,部分游客觉得非常不严肃,有损伟人形象;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意见。

  看了孙某的照片,说实话,无论是脸面长相还是形象气质,离毛主席都相差甚远。可
是他却每天接待数百人合影,高峰时达四五百人,收入应该了得。然而,能否因为孙某利用扮演伟人形象牟利,就认定其违法或侵权呢?

  首先,在司法基本原则的层面上,“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对扮演伟人形象并没有更多的限制性规定,并没有为伟人形象设置扮演禁区。扮演伟人只要是善意而非恶意的,就不构成对伟人民事权利的侵犯,因而也不需要经过被扮演者及其家属的许可。

  扮演和冒充是绝对不同的两个概念。所有和孙某合影的游客都知道,他不是毛主席,他只是在扮演毛主席。冒充当然是赤裸裸的欺诈和权利侵犯,但是,扮演只是扮演者本人模仿才能的一种展示。换句话说,他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本是他自己的长相天赋和表演才能,而不是非法占有了被扮演者的某种利益。

  模仿作为一种艺术门类,其存在的悠久历史证实了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且,模仿的概念本身决定了所有的被模仿者相对公众化和高知名度的身份。但凡出了点名的明星演员,哪一个没有模仿者?“模仿秀”之类节目的广泛存在,说明善意模仿根本不被禁止。建立在善意的前提下,我认为伟人形象也不应该例外。

  与善意扮演其他名人一样,善意扮演伟人应该是一种普遍的权利。直白说,谁都有权利善意扮演毛主席,扮演毛主席的权利不是仅属于特型演员的。只不过,后者可以以此为生,而前者大多出于自我满足。孙某算是“自我满足”部落中的另类,但是,获利并不足以成为剥夺他善意扮演伟人权利的理由。

  当然,孙某谎称自己在多部电视剧、话剧里扮演过毛泽东,并自封昌平旅游形象大使,这涉嫌对游客构成欺诈。然而这属于另一个话题,在此不做多论。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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