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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案一审判决销售商被判刑3至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0:42 重庆晚报

  本报讯我市首例因销售“毒奶粉”引发的刑事案,在3次开庭后于昨日一审判决。渝中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分别对批发商、零售商和帮助批发商夫妇逃跑的窝藏犯判处相应刑罚,受害婴儿在民事索赔中获赔5万元。

  去年1月,奉节市民毛政之在朝天门汇龙批发市场文超武的摊位,为4个月大的侄儿购买了1.5件“诚康”牌金装贝贝乐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吃了奶粉后,头部逐渐长大,变成“大
头娃娃”。当年4月26日,“大头娃娃”在医院医治一周后不幸身亡。渝中区疾病控制中心专家进行检测后,发现奶粉不合格。

  庭审期间,批发商、零售商均表示忏悔。昨日,批发商罗兵的代理律师称,为了表示诚意,罗兵夫妇在庭审中赔偿了3万元,文超武赔偿了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毒奶粉”的批发商、零售商所销售的“诚康”牌奶粉,其营养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促使婴儿在食用后产生病灶,并导致其心、肺功能衰竭死亡,3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庭审中,3人对婴儿家属表示了真诚歉意,并赔偿了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分别对罗兵、吴利群判刑7年和3年,对文超武判刑7年;吴利群的弟弟吴伦银构成窝藏罪,法院对其判刑1年。

  (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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