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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职工失业保险出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1:25 京华时报

  作者: 赵鹏来源:

  本报讯 (记者赵鹏)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下发通知,就保证被保险人失业后享受到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今后,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致
使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乡镇)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最终判决的60日内,为持有有效法律文书的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这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期限和标准,将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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